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宛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預納新臺幣貳仟元到院,並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且聲請人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預納及補正,依上開說明,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藍友隆附表:
㈠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
㈡聲請人之財產目錄,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㈢聲請更生前2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
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㈣聲請人目前每月個人生活必要費用之明細表(包括膳食、衣
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房租等)及其計算標準,並提出證明文件或單據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㈤聲請人倘須扶養未成年子女,請列表說明目前每月扶養子女
之必要費用明細,並提出相關單據整理成冊到院供核。另配偶每月負擔扶養之金額若干,亦應一併說明,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
㈥列表說明聲請人於99、100年之收入數額,包括基本薪資、
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㈦由雇主所出具聲請人及其配偶之在職(包括起迄日、職稱)
及薪資證明(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文件,並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又聲請人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並應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
㈧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98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前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㈨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教育補助、低收入戶
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㈩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最近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聲請人及其配偶之97至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聲人及其配偶、子女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資料。
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權人清冊,並說明積欠各債權人債務之金額及積欠原因。
聲請人自陳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該協商有無成立?倘不成立,請提出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並具體說明未能與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倘已成立,請提出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何時毀諾?請具體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相關事證。
聲請人協商不成立或毀諾後,是否曾與其他債權人另行個別
協商?若有,協商之情形為何?協議之方案?若無,理由?說明積欠本件金融機構債務之原因為何?是否有收入減少或
支出增加以致無法清償銀行款項之事由,並提出證明文件。列表說明以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
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並提出相關資料。
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應陳明。
聲請人聲請前2年之收入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請說明如法
院裁准更生,債務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及相關證明資料(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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