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844號
原告 李華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美雪 、 周志仲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7,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家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844號
原告 李華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美雪 、 周志仲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7,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