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4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4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45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羅晉弘 債務人 何桂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柒仟捌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羅晉弘如附表編號1、2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何桂玉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1,872,056元│107.5.20│1.77│自民國107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年息0.177%,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0.354%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2│139,203元│107.5.20│1.77│自民國107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年息0.177%,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0.354%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3│466,614元│107.6.20│9.9│自民國107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年息0.99%,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1.98%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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