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9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手冊貳本、賭客下注號碼及記帳資料叁張、記帳資料叁張、賭客下注號碼陸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之物或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犯賭博案件,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民國98年1月17日以竹市警三分偵字第0980001533號)刑事案件報告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業經同署檢察官以98年度速偵字第19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8年2月11日確定。惟本案尚扣得被告所有之六合彩手冊及賭客記帳資料等物,均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因犯賭博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98年1月22日以98年度速偵字第19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8年2月11日確定等情,有該案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再議駁回處分書、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而本件扣案之六合彩手冊2本、賭客下注號碼及記帳資料3張、記帳資料3張、賭客下注號碼6張等物(保管字號:98年度保管字第00006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8年度速偵字第199號偵卷第49頁),均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承無訛(見同上偵卷第8、45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