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2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2630號債權人 陳少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胡宗慈 、 胡宗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胡何秀蓮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胡何秀蓮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若有虛偽或遺漏,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胡何秀蓮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胡何秀蓮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請提出對被繼承人胡何秀蓮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六、本件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故請更正為正確請求利率,並提出其依據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七、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