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救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甲○○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甲○○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
扶助之事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審查決
定通知書、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
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姚念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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