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0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所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黃士元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搶奪(聲請書誤載│搶奪││││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聲│有期徒刑10月││││請書誤載為3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21日│96年10月22日│96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6093號│字第6093號│字第6093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323│97年度訴字第323│97年度訴字第323││││號│號│號││├────┼────────┼────────┼────────┤││判決日期│97年3月31日│97年3月31日│97年3月31日│││││││├──┼────┼────────┼────────┼────────┤│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323│97年度訴字第323│97年度訴字第323││││號│號│號││├────┼────────┼────────┼────────┤││確定日期│97年5月5日│97年5月5日│97年5月5日│││││││├──┴────┼────────┼────────┼────────┤│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532號│字第1532號│字第1532號││││││└───────┴────────┴────────┴────────┘┌───────┬────────┬────────┬────────┐│編號│4│5│6│├───────┼────────┼────────┼────────┤│罪名│竊盜(聲請書誤載│搶奪│竊盜│││為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聲│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請書誤載為10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13日│96年11月13日│96年11月5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6093號│字第6093號│字第884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323│97年度訴字第323│97年度基簡字第││││號│號│426號││├────┼────────┼────────┼────────┤││判決日期│97年3月31日│97年3月31日│97年4月17日│││││││├──┼────┼────────┼────────┼────────┤│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323│97年度訴字第323│97年度基簡字第││││號│號│426號││├────┼────────┼────────┼────────┤││確定日期│97年5月5日│97年5月5日│97年5月19日│││││││├──┴────┼────────┼────────┼────────┤│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532號│字第1532號│字第15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