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2047號聲請人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戊○○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列舉式■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費新臺幣■金額轉換■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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