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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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30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蕭志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9,4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蕭志瑋於87年04月2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130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4966元蕭志瑋自民國89年11月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0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002新臺幣34510元自民國89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