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86號原告太元展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明德 被告 許詠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路○段0巷0弄0號3樓,且原告起訴之請求權依據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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