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7號聲請人 劉玉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羅玉真 間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3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一號損害賠償事件全部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研究案情暨具狀需要,爰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31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邱琦法官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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