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73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顯堂

指定辯護人陳俞伶律師(本院約聘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顯堂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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