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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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淵雄選任辯護人萬維堯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林淵雄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蔡宜靜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3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