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采庭 、 賴品蓁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4,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