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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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843號聲請人 唐國斌
莫惠梅 莫惠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唐國文 於民國110年3月1日死亡,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唐國文之繼承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唐國文於民國110年3月1日死亡,聲請人唐國斌、莫惠梅及莫惠平分別為被繼承人唐國文之兄、妹,為第3順位繼承人,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憑。惟第2順序繼承人尚有被繼承人之母 陳金燕 並未聲請拋棄繼承,此有聲請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從而,被繼承人唐國文之母陳金燕既未拋棄繼承,亦未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等為第3順序之繼承人,因尚未取得繼承權,自非現時合法繼承人,當不得預先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惠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