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270號債權人 黃陳銀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明風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稱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民事裁定參照)。至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明風核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及債權業已屆清償期之證明資料等,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2日通知債權人提出上開釋明資料,該通知於同年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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