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三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茲查其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三月卅日更犯偽造署押罪,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毓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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