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35號聲請人 洪嘉志 法定代理人 謝筑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群凱 間聲請調解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調解之金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補繳聲請費。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