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317號債權人 王貝茹 債務人 黃玉書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0樓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五百元。
二、確定之利息起算日之日期(聲請狀僅記載自民國111年3月起請求,並非一確定之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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