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77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伍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