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監宣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監宣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564號聲請人 陳桂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被繼承人 陳有明 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且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 陳呂嬌 分得部分不得低於法定應繼分,並經全體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章。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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