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小字第167號
原   告  鹿沛晴
被   告  蘇卉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元。嗣於審理中將上開聲明擴張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600元,核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1年2月10日18時20分,駕駛其所有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桃
園縣楊梅市○○路、福德街口,因被告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有駕駛不慎之過失,致兩車發生碰
撞,系爭車輛因而受有損害。原告受有以下損害:1、修車
費用3,200元(其中工資費用為2,400元、零件費用為800元
)。2、出庭請假費用:原告每日薪資800元,請兩天假,
計1,600元。3、油資費用:每次400元,共兩次,計800元
。4、三月份全勤獎金2,000元。合計7,600元(計算式:32
00+1600+800+2000=7600)。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600元。
二、被告則以:被告是直行車,當時是看到綠燈才行駛。而原告
是右轉車,當時號誌是紅燈且沒有右轉的燈。原告轉過來超
越停止線,之後兩造車輛就發生碰撞等語置辯,並聲明:駁
回原告之訴。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駕駛系爭車輛
於上開時、地與被告駕駛之自用小客車撞擊而受有車輛損害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福裕汽車修護廠
價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向桃園縣嶺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調取
肇事資料全卷,堪信屬實。惟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因上開事故
致生損害部分,是否為被告故意或過失行為所致,自應由原
告負舉證責任。經查:本院參諸臺灣省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
故鑑定之「…依警察機關所繪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卷附
現場、車損照片所示:原告自小客車左前保險桿刮擦受損,
撞擊後已移動現場;被告自小客車右前保險桿刮擦受損,撞
擊後亦移動現場;復由原告安裝行車影像記錄器監視錄影畫
面顯示:『肇事前,在監視畫面時間為18:21:50時,原告自
小客車沿中興路166巷外側車道往西(中興路)方向於綠燈
時相跨越停止線,右轉彎進入中興路往北(龍潭)方向外側
路肩上,於監視畫面時間為18:21:56時停在臨時停車不詳車
號小客車後方之外側路肩上,而於中興路行向為綠燈時相之
監視畫面時間為18:22:23時,起駛進入快車道欲繞越前方不
詳車號小客車行進,與被告自小客車擦撞。』之情形;比對
兩車車損部位及雙方當事人筆錄陳述證詞與到會說明等研析
。認原告於雨夜駕駛自小客車沿中興路166巷往西方向行駛
,經肇事地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交岔路口右轉彎先行停靠
中興路往北方向外側路肩上後起駛進入車道,未讓車道上行
進中之車輛先行,與同向左側沿快車道直行措手不及之被告
自小客車撞擊。」內容與結果,核與卷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及現場、車損照片所示之系爭車輛右前保險桿刮擦、被告
自小客車左前保險桿刮擦等情一致,堪認上開鑑定結果屬實
,是被告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此外,原告復未
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本件車禍係因被告故意或過失所致,是其
請求難認有據。
四、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7,600元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就本件所為之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
方法,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訴訟費用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沈豔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訴訟費用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鑑定費用│3,000元││
├──────────┼────────┼─────┤
│合計│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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