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俊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俊能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游俊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游俊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4日上午6│100年7月29日││││時5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537號│毒偵字第186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399號│168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19日│100年11月18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判決││1399號│1687號│││├────┼────────┼────────┼────────┤││判決│100年11月21日│100年12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313號│執字第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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