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8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18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188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INHDUCDOANH(中文姓名:丁德段)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0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DINHDUCDOANH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①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所載「仍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後,應補充「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②同欄第5、6行所載「同日23時35分許」均更正為「同日23時33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DINHDUCDOANH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爰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26毫克之狀態下,仍執意騎車上路,致生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述之車禍,除不顧己身安全外,更漠視往來公眾之人身安全,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且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為越南籍之外國人,其以移工為由申請來臺居留,惟於
108年5月14日起行方不明,於同年月17日經人報案,並已逾期居留等情,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在卷為憑(見警卷第55頁),被告在我國犯罪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認被告自不宜繼續居留國內,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予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0895號被告DINHDUCDOANH(越南國籍)
男34歲(民國75【西元1986】年0月0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彰化縣○○鄉○○街○
段○○○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高雄市○○區○○○街
○○○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C0000000號/NC00000000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DINHDUCDOANH(中文姓名:丁德段)於民國110年8月14日19時許起,在高雄市○○區○○路某小吃店內飲用啤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於同日23時35分許前之某時,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3時35分許,由西往東行經高雄市○○區○○路與後勁西路交叉路口,因不勝酒力,擦撞 陳昆暉 所有停放在加昌路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而發生交通事故,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於翌(15)日0時46分許對DINHDUCDOANH施以檢測,得知其呼氣酒精濃度含量達每公升1.26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DINHDUCDOANH於偵查及警詢時均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測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DINHDUCDOANH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檢察官顏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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