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1160號聲請人 曾尹貞 相對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就票據號碼UN0000000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相對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非票據號碼UN0000000本票之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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