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34號原告 王寶釵 被告 張桂挺
魏伯倫
林文祥 李依宸
王尚宇 王凱 姜姿廷
黃筑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承學
法官趙耘寧法官林柔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瑄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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