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盧嬋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主動查報攸關法定更生要件之重要事項,兼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供審核,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倘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陳報本件債務包括「銀行」消費借貸。故聲請人應查報並提出「本件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但協商或調解卻不成立」之證據。
(說明:聲請人若就金融機構負有債務,則於聲請更生以前,必須踐行「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倘未經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不可逕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
二、聲請人並未提出「債權人清冊」。故請遵期補正「債權人清冊」,並應詳載「各筆債權發生之原因、有無擔保及其數額」,暨提出足佐聲請人主張之契約書或其他證明。
三、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開戶資料。(縱無開戶資料,亦請提出向銀行公會查詢之清單)
四、承上,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聲請前兩年迄今」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五、聲請人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六、聲請人有無使用汽車、機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七、聲請人應請說明「聲請前兩年迄今」之聲請人「所有」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並說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聲請前兩年迄今」之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
㈡「聲請前兩年迄今」,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八、聲請人應提出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