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179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宜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宜湞於民國104年03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50,000元,並訂立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
(二)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