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攤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 蔡白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告間返還攤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有下列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自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應補正事項:㈠屏東縣里港鄉里港市場之門牌牌號碼(或位於何路)?㈡原告欲請求被告返還之該市場系爭攤位,其編號(或何特定
位置,請提出位置之地籍簡圖)?㈢系爭攤位之交易價額(價值)多少?並按期(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收費處照該價額計算補繳裁判費用。
㈣請提出被告周告(住屏東市○○街○○號之2)之最新戶籍謄本送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郭松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