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21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216號

原告 葉甫

被告 胡庭萱

方靖賢

現另案於法務部○○○○○○○基隆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4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胡庭萱、方靖賢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葉甫和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林芳如 

                   法 官曹宜琳 

                   法 官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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