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216號
原告 葉甫 和
被告 胡庭萱
現另案於法務部○○○○○○○基隆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4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胡庭萱、方靖賢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葉甫和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林芳如
法 官曹宜琳
法 官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