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貴桐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貴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貴桐於民國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訴字第26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97年度訴字第39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前開5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97年7月20日起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1日以法矯字第1000113940號核准假釋,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11月19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6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9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