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46號原告鼎捷冷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德風 訴訟代理人 謝誠中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 律師被告宇晨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英鵬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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