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律師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輔佐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律師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詹秀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謝志鑫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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