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93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尤志田
債務人 方穎汝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40,096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5計算之利息,暨每期計收違約金3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