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50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陳健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健良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73496元。(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1,040元。(2)延滯期間利息:自107年8月3日起至108年6月14日止,以本金73,49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即民國108年6月15日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4.75%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
0元(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二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另債權人名稱於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150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健良│自民國107年8│至民國108年6│年息百分之15│││73,496元││月3日起│月14日止│││││├──────┼──────┼────────┤││││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75│││││月15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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