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小字第377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377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彥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王千

蔡昌佑

被告 陳雪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0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60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已自行扣除合理折舊減縮請求金額,依同法第436

  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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