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訴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羿萱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72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庭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怡文書記官謝沛真通譯楊德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吳羿萱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偽造之「 李安琪 」署押貳枚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吳羿萱於民國111年8月22日23時32分許,在新竹市○○○街00號全家便利超商竊取李安琪之皮夾,取得李安琪放在皮夾內之國民身分證(吳羿萱竊盜案件部分,業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6152號等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吳羿萱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為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經員警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時,為躲避裁罰而基於非法利用李安琪之個人資料、行使偽造私文書、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之犯意,冒充李安琪之身分,將記載李安琪之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個人資料之國民身分證交給員警,由員警在該通知單上輸入李安琪之個人資料,吳羿萱並在該通知單之「收受人簽章」欄位上簽署「李安琪」姓名,表示係「李安琪」違規並收受該通知單,足生損害於李安琪及警察機關舉發交通違規之正確性。嗣經李安琪前往新竹市監理站申請補發駕照時發現上情而報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戶籍法第75條第3項。
四、附記事項: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處斷。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刑事第三庭書記官謝沛真
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謝沛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1111年9月29日4時39分。新竹市西大路、林森路口。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制、標線、號誌指示(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2111年10月2日18時24分。新竹市北新街、民富街口。紅燈右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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