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2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守仁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守仁於民國98年12月間與告訴人 張惠真 登記結婚(被告蕭守仁與告訴人張惠真嗣於106年3月23日登記離婚),為有配偶之人。被告 許心寶 則於105年
6月期間結識被告蕭守仁,亦知悉被告蕭守仁為有配偶之人。詎被告蕭守仁與被告許心寶因滋生情感,分別基於通姦、相姦之犯意,於105年6月底至105年9月23日期間,在中華民國之不詳地點,為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1次(被告許心寶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部分,由本院另案審結)。嗣因被告許心寶之配偶 劉宇哲 發現被告蕭守仁、許心寶過從甚密,被告蕭守仁始主動於105年9月24日11時8分許,傳送訊息向告訴人張惠真坦承其因曾與被告許心寶發生性交行為,需與劉宇哲談論和解乙事,始悉上情。公訴人認被告蕭守仁係觸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查前開罪名,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張惠真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為憑,揆諸首開說明,爰就被告蕭守仁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珮汝提起公訴,檢察官沈淑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起算。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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