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南簡補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玖佰玖拾伍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坤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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