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南簡補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玖佰玖拾伍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坤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