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1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14號聲請人 林榮宗 相對人 鄒一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請求利息,但未記載提示日之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