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二號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乙○○、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朱玲瑤~B法官徐美麗~B法官吳錦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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