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964號
原   告  許櫻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王英桃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陳王英桃(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被告。惟被告於起訴前民國100年6月16日即已死亡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而原告於109年1月7日始提
起本件訴訟,亦有本院蓋於民事起訴狀之收狀戳在卷可按,
依上開規定,被告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力,自無民事訴訟當
事人能力,而此情形為無法補正之事項,爰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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