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度消債更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消債更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債 務 人 甲○○
1號代 理 人 曾桂釵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後,至聲請更生日止,已清償之各期金額及證明,及詳細說明為何自97年5 月起即未能依約還款及其原因。
二、與債權銀行協商成立時與協商成立後迄今之月薪均約30,000元,則請詳細說明,何以仍與銀行達成每月還款29,889元之協議?而依協議書償還借款之金錢來源為何?若係向他人借款,如何清償該筆借款,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擔任保證人致向債權銀行借款之金額計多少?請提出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借據、還款證明文件。另請說明以坐○○○鄉○○段○○○○○○○號土地向債權人賴炫蒼之借款證明書,其立書人為何非債權人賴炫蒼而係聲請人本人?並請提出除借款證明書外,債權人賴炫蒼實際交付120 萬元借款及清償連帶保證債務之證明文件。
四、2 部汽車每年應支出之費用多少(包括稅金、驗車、保養等)?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美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