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惟翔冠伯 工程行被上訴人即被告晉大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錦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建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4萬元計算,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9,219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為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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