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7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7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79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唐崑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唐崑霖於民國104年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49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3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432209元整,自民國105年0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0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32209元
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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