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原告BH000-A10910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 律師被告甲○○住苗栗縣○○市○○里00鄰○○路○段000巷0號0樓
黃清長永長傢俱商行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侵訴字第3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申惟中
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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