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84號債權人 柯克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晴紋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據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之居住址為「南投縣○○鎮○○巷0弄00○0號」,另經本院以職權查調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顯示,債務人係設籍於「南投縣○○鎮○○路00○00號」,是本件債務人之住、居址均非於本院轄區。
則參以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