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5369號債權人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莉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莉翔企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聲請狀記載莉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王麗雲 ,惟經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其法定代理人為 翁榮隆 )。
二、債務人莉翔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