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進發 律師複代理人 蔡幼萍 被告 呂春桂 即祭祀公業 呂萬春 管理人右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五八五號確認派下權存在等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案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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