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斗交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柒
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與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並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已知悔悟,與被害人
家屬經調解成立,賠償損失,有彰化縣二水鄉調解委員會調
解書在卷可憑等情,認本案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
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276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
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
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鈴玉